| 提取条件 |
职工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 |
提取时限及额度 |
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的,在费用发票或分摊费用票据发出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单独增设电梯支付的费用或共同增设电梯的分摊费用。 |
所需材料(提供原件) |
1、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书》; 3、(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或(2)安装电梯合同、安装验收报告; 4、增设电梯费用凭证(单独安装的,提供发票或收据;共同安装的,提供分摊费用佐证材料)。 |
其他补充材料 |
提取人为既有住宅产权人配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 |
提取人为既有住宅产权人父母、子女的,须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补充材料。 |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