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取条件 |
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现售商品住房,且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报备手续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
办理时限及提取额度 |
购买同一套现售商品住房,以缴存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的,各提取申请人必须共同到场一次性办理提取,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注:若在办结提取后的3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网签合同或购房不成功的,购房人或开发企业须原路退回预提公积金。逾期未退回的,视为违规套取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
所需材料(提供原件) |
提取人提供: 1.身份证明; 2.提取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原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 3.现售商品住房认购书(原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 4.现售商品住房认购定金收款凭证(原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 5.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佐证材料(原件,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佐证材料); 6.《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复印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 |
其他补充材料(提供原件) |
预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原件,办妥网签合同及备案手续15个工作日内提交); 2.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网签合同及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一并提交)。 |
提取人为所购房屋产权人父母、子女的,须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佐证材料。 |
配偶、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须提供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关系佐证材料。 |

粤公网安备 44170202000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