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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阳金管〔2025〕4号)

来源: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05 16:22

【以此为准】(阳金管〔2025〕4号)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阳部规〔2025〕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储金,专项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缴存人及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至(十)项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办理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八条  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缴存人最多可以确定其中两套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当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6个月超过90%(不含),经提请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前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申请人可调整为仅限于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自住住房的(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等);

(二)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建)房的;

(三)对于同一人在12个月内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四)多人12个月内买卖同一套住房2次或以上的;

(五)以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佐证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被依法查封或冻结的;

(七)逾期1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三章  提取时间及额度

第十条  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提取的,提取时间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购房款;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或新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筑面积与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的乘积加上购地款之和;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发出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费用发票金额或工程预算总金额的60%。

(五)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前每满3期(或以上)可提取一次或根据签订还贷(对冲)协议按月自动划扣提取。每次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还贷本息金额。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还款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的金额;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偿还贷款本息的,历次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与贷款利息总额之和;

(七)无自有住房缴存人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自取得无自有房产佐证材料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月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已实际支出的月租金;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按月分次提取,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缴存人月缴额的70%且不高于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标准限额,当年提取额度最多按12个月计算;

(八)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的,在费用发票或分摊费用票据发出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单独增设电梯支付的费用或共同增设电梯的分摊费用;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按月或年分次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月或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十)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至(十)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提取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渠道获取信息的,应免予提取申请人提供材料。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佐证材料:

(一)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佐证材料;提取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借款人配偶或子女、父母的,提供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佐证材料;

(二)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提取申请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三)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佐证材料和监护人佐证材料;

(四)死亡缴存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佐证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第十三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身份佐证材料外,提取佐证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收据);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竣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未竣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预算书或大修费用发票;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相应提供本条(一)至(五)项单列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佐证材料、借款合同与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佐证材料;

(七)无自有住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的无自有房产佐证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金交纳凭证);

(八)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安装电梯合同、安装验收报告、增设电梯费用凭证(单独安装的,提供发票或收据;共同安装的,提供分摊费用佐证材料);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佐证材料及每月领取生活保障金凭证;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佐证材料 ;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及终止劳动关系佐证材料;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佐证材料;

(十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或相关佐证材料;

(十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佐证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不能提供公证遗嘱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五万元以下(不含未结利息)的,提供死亡缴存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关系佐证材料和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第五章  提取办理

第十四条  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同一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同一自然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提取申请人按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核对真实无误,符合提取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可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提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六条  缴存人对市公积金中心不予提取的决定有异议的,缴存人可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对已经具备信息技术等条件支持离柜办理的提取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网络、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提供自助办理服务。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  因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补缴的,在职工个人部分或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已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以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佐证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在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之日起3年内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金已转出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全额退回。

对逾期仍不退回资金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佐证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组织、个人,市公积金中心应依法移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或工作指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阳金管〔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