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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10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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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字版】

一、制定背景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阳金管〔2022〕2号)自2022年2月8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该办法中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需求,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重新修订并出台了《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阳金管〔2025〕4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三、主要内容

《提取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提取范围、提取时间及额度、提取佐证材料、提取办理、监督和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二十六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第一至第四条)为总则,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并明确了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二)第二章(第五至第九条)阐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相关规定。

(三)第三章(第十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及额度的相关规定。

(四)第四章(第十一至第十三条)阐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所需要的身份佐证材料和业务佐证材料等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第十四至第十九条)阐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的相关规定。

(六)第六章(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监督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

(七)第七章(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为附则,明确了相关执行机构及施行期限等。

四、主要变化

(一)调整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明确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为: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用途为非自住住房的(如:商铺、商住、商务公寓、服务型公寓、度假公寓等);2.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建)房的;3.对于同一人在12个月内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4.多人12个月内买卖同一套住房2次或以上的;5.以使用虚假或已失效的佐证材料等方式违规骗提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6.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被依法查封或冻结的;7.逾期1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款的管理。将逾期1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列入不予提取的范围,进一步防范公积金贷后管理风险。

(三)调整了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不予提取的规定。将多人12个月内买卖同一套住房2次或以上的列入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四)优化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形的提取时间由一年延长至三年;将“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频率由每满12个月提取一次”优化为“每满3个月提取一次”,进一步加大对缴存人购房的支持力度。

(五)调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缴存人的提取额度,提取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当期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70%”调整为“不超过当月或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六)明确了无自有住房缴存人支付房屋租金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自取得无自有房产佐证材料或签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七)明确了在既有住宅中单独增设电梯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单独增设电梯支付的费用。

(八)明确了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应提供的身份佐证材料。

(九)优化了部分提取情形的佐证材料: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竣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未竣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的不动产权证;2.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的,明确了增设电梯费用凭证为:“单独安装的,提供发票或收据;共同安装的,提供分摊费用佐证材料”;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及终止劳动关系佐证材料;4.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形,如不能提供公证遗嘱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五万元以下(不含未结利息)的,提供死亡缴存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关系佐证材料和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十)明确了因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补缴的,在职工个人部分或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已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